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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解散之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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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的營業狀況,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申報;至於清算所得之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解散之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依財政部894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規定,如解散之營利事業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其當期決算所得額及解散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解散之營利事業於次年5月底前已辦理清算申報,其解散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須併同清算申報書申報;如解散之營利事業遲至次年5月底仍清算未完結,應於次年51日至5月底單獨辦理解散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請按清算後分配前狀況填寫,若「3400保留盈餘」欄為正數,應將該保留盈餘分配予股東並辦理股利憑單或扣免繳憑單申報。

 

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請多多利用網路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方便又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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