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如何判斷採分開或合併計稅。

S__5218339.jpg

 

營利事業自11071日起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申報時點,仍然是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填報(詳附表)。

 

若營利事業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房地),即須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採分開計稅方式;若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屬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等,因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範圍,故採合併計稅方式;若營利事業非為起造人,僅提供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則採分開計稅方式。

 

房地交易如有損失,採合併計稅方式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惟採分開計稅方式者,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

 

步驟1:當年度房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2: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步驟3: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閱讀 375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