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港區某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108年1月與買方簽約出售不動產,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108年12月31日,但因事而於109年1月10日才實際交付,則該筆不動產之銷售收入可否在109年認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司雖因諸多原因(例如尾款於登記後交付),而於109年1月才實際交付,但因已於108年12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依前揭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仍應列於108年度之收入,若有錯誤認列於109年度,請儘速辦理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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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林姿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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