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營利事業檢視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如涉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由110年5月31日展延至110年6月30日,並業於110年6月30日截止,籲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稅款,自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自行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