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第4條第3項及第6條第1項、第5項規定,匯回之境外資金於5%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惟自匯回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提取適用資金專法之5%自由運用資金,應留意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或相關受益憑證之限制,若經稽徵機關事後追蹤查獲以自由運用額度於管控期間(5年)內購置不動產或相關受益憑證,該部分資金將無法適用資金專法優惠稅率。
為落實資金專法避免匯回資金衝擊不動產市場之立法意旨,針對自由運用資金,如經追查用於購置不動產或相關受益證券,將按20%稅率課稅,補徵差額12%或10%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