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於出售土地時,因不諳規定致誤列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而遭調整補稅,該局特別整理下列錯誤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免納所得稅之土地,誤扣除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交易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如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係屬免納所得稅範圍,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亦不得扣除。
二、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未逐筆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或計算錯誤
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房地交易所得額於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舉例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於108年度交易3筆新制房地,未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申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0元(如表一 ),惟經逐筆計算,其第2筆之房地交易所得額50萬元,減除依土 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後之餘額為-50萬元,應 以0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另第3筆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00萬元, 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以-10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 得額,3筆新制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金額總計為50萬元(如表 二),故甲公司短計課稅所得額50萬元。
表一:錯誤態樣 單位:萬元
序號 |
成交 |
取得 |
必要 |
房地交易所得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餘額 |
1 |
3,000 |
2,550 |
300 |
150 |
200 |
150 |
0 |
表二:正確計算方式 單位:萬元
序號 |
成交 |
取得 |
必要 |
房地交易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1 |
1,000 |
700 |
100 |
200 |
50 |
50 |
150 |
2 |
1,000 |
850 |
100 |
50 |
100 |
50 |
0 |
3 |
1,000 |
1,000 |
100 |
-100 |
50 |
0 |
-100 |
合計 |
3,000 |
2,550 |
300 |
150 |
200 |
100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