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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可利用網路辦理決、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之後,應就解散年度開始日至解散日間之營業狀況,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而營利事業辦理解散後,為清算程序開始,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為提供營利事業更便利的申報方式,自10851日起,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 )下載申報軟體,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及附件上傳。

決、清算網路申報案件之所得資料年度需與申報年度為同一件度,例如:110年申報110年度之所得資料,並排除會計項目特殊行業、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且營利事業須於同年度先完成決算申報,才能進行清算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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