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新修正之所得稅法有關房地交易課稅(簡稱房地合一 2.0)規定課稅。
屬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房地交易所得分別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但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將交易房地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
預售屋轉成屋出售,該成屋之持有期間不併計預售階段,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時注意持有期間之計算,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