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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及方便中小企業報稅之便民服務措施,對於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者,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制度,惟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財政部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該局說明,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時有發現營利事業利用上開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型態如下:

 

一、利用成立多家營利事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查核。

 

二、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三、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開立不實發票予其他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四、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未據實辦理扣繳,短漏報其他關聯性稅源,例如:僅列報最低工資、短漏報租金支出或執行業務費用等。

 

五、匿報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制度。

 

該局特別提醒,如經發現營利事業透過跨區設立關係企業及利用擴大書審制度分散收入,藉以規避稽查,或其他取得或開立不實發票等逃漏稅行為,國稅局均將主動或通報所轄稽徵機關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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