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倘其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得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於查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有下列申報錯誤經調整補稅情形: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3月21日宣布自國外(全球各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居家檢疫」,惟仍有雇主於前開日期宣布之後指派勞工前往國外工作,因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居家檢疫」,無法出勤,屬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或隔離期間之工資,尚不得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
二、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如包含例假日及休假日,應以扣除例假日及休假日後之天數,為計算防疫隔離假之請假日數,核實計算給付薪資金額。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員工A君(月制型勞工),於109年8月1日至14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其隔離期間遇例假日(8/1、8/2、8/8、8/9)共4天,所以A君防疫隔離假之日數應為10天,惟甲公司於申報A君防疫隔離假時仍以14天計算,未扣除該例假日4天,致申報錯誤。
前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如該薪資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則不得重複適用,且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倍減除。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本(111)年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報適用疑問,租稅減免申報書第A31頁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等,均有詳細之填寫說明及應檢附文件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