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領回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者,務必記得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至專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金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年度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亦應將該帳戶結清之賸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09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386萬元,漏未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款77萬餘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0.6倍罰鍰46萬餘元。
營利事業應瞭解上開有關因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之規定,以免疏忽漏報致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