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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列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A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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