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 |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 |
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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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
免申報 |
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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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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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