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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廠商銷售貨物,若無中間批發商,在計算完稅價格時,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亦即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如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即完稅價格=銷售價格x(1-批發商毛利率)÷(1+稅率)。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產製從價課稅之貨物,完稅價格係以出廠給批發商之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基礎。而國內產製廠商基於營運考量及產銷結構,亦常有兼具中間批發商之身分,會將所生產之應稅貨物不透過其他中間批發商而直接銷售給零售商情形。財政部為使應稅貨物不論有無透過中間批發商再轉售予零售商,二者計算完稅價格之基礎一致,遂明定前揭完稅價格計算公式,並按產業別分別訂定計算完稅價格時可扣除批發商毛利之比率如下:橡膠輪胎業、飲料品業、平板玻璃業及電器業均為8%,車輛業為9%。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在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應注意的相關規定有:


一、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


二、同一產品編號之應稅貨物,應採同一計算公式計算同一月份之完稅價格。


三、車輛業產製廠商如將貨品全部售予融資公司經銷,則該融資公司已具中間批發商之性質;惟如有部分貨品售予融資公司經銷,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其直銷比例不低於10%者,該融資公司可認定為非中間批發商,得以其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之銷售價格減除批發商之毛利,計算完稅價格。


四、機車經銷商如與機車行訂有代銷合約,且該機車行確僅收取代銷佣金者,該經銷商可視為非中間批發商。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主動檢視有無誤用減除批發商毛利之完稅價格計算公式情形,如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加計利息及補繳貨物稅,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申報,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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