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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開始,因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可免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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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1)年91日開始至9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為期1個月。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按上開方式辦理暫繳,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

 

此外,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至112630日)內,曾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協助,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營利事業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所稅暫繳者。

二、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另外,營利事業如未曾向國稅局申請上述3種情形之租稅協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191日至9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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