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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變更前之未分配盈餘申報年度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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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特殊狀況,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就變更前尚未辦理申報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申報。

 

 

 

  該局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為曆年制,或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尚未申報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完整年度尚未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21項規定期限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為曆年制,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為9月制(91日至次年831),並自11191日起適用,依前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11111日至831)併入變更後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亦即11411日至131日申報111年度(11191日至112831)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11111日至831)合併計算辦理申報。另110年度(11011日至1231)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曆年制),於11251日至531日辦理申報。(整理如下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遇有變更會計年度情事,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及申報期限相關規定,以免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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