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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申請將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抵稅或退稅,其實質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售(借)或變更用途者,應加計利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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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考量企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鼓勵企業以盈餘再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自辦理107年度未分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就符合一定範圍、金額之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嗣於3年之管制期間內不得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3年管制期間之計算,於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申報者,自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於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後辦理更正申報者,為申請更正重行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算3年。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9630(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630)將已完成實質投資120萬元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申報,3年期間為10971日至112630;A公司於110101日完成實質投資,110105日將已完成實質投資120萬元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申請退還溢繳稅額,3年期間為110106日至113105日。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管制3年期間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若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則依所得稅法有關短漏報稅額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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