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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

相關規定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免申報

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7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12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2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21前辦理申報。

3、於1127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51日至112531日間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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