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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利事業購買冷暖氣機,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款,該退稅款究係屬於購買冷暖氣機之成本或費用減少?或是屬於其他收入?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節能電器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如以當年度費用列帳,則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之節能電器、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所換購新車及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之新大型車等貨物,於取得退還之貨物稅時,依財政部發布之令釋,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怡如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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