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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於年度結束時,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包含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所提醒,若營業人漏未申報股利收入並調整,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同法第41條至45條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 簡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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