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8億5千餘萬元,經該局查核,係甲公司與交易之相對方解約估列之賠償款,因屬估列數尚未實現,非屬可認列損失之範圍,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時,應以「確定發生」為要件,未實現費用及損失除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者外,應不得列報。公司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