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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外幣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才能列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底將屆,近日美元匯率持續轉強,企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之外幣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如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尚不得列報為兌換損益。
       

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兌換損益,須限為「已實現」者才能列報。企業進、出口貨物通常會以外幣計價進行交易,並以交易當天的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入帳,之後因收付帳款時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之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否則,如只是在實際收付貨款前,因年底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係屬未實現的兌換損益,此時不能認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甲公司107年12月4日(當日新臺幣/ 美元匯率為30.705)有1筆應付貨款4,800萬美元,並於108年1月份實際支付貨款,甲公司正確列報方式,是要等到108年1月實際支付貨款時,才能計算已實現的匯差並列報為108年度的兌換損益,惟甲公司卻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因107年底匯率變動(107年底匯率為30.733)之兌換虧損新臺幣13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07年底尚未支付該4,800萬美元貨款,其帳載兌換虧損核屬尚未實現,不予認列,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20餘萬元。
       

該局提醒,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兌換損益須以當年度「已實現」者為限,並保存相關文件及編製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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