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項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其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核實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分局查獲110年3月間出售車輛漏未申報財產出售損益亦未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案經該分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交易內容及調帳查核後,發現該車輛係於108年4月間以60萬餘元購入之自用乘人小客車,惟未依稅法規定帳列甲公司財產目錄及提列折舊,經該分局輔導營業人補提折舊20萬元後,已就交易情形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整所得額2萬元,並將漏未開立發票42萬元,致短漏報銷售額部分,轉通報該分局銷售稅課辦理後續事宜。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資產,應如實開立發票,正確使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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