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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112年4月14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規定,如期申報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訂於本(112)年4月14日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取代以往年度核定通知書之填具並交付郵政機關送達方式。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

 

該局再次提醒,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楊惠蘭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0


撰稿人: 林明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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