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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申請適用防疫隔離假或照顧假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2年6月30日,為鼓勵營利事業等法人雇主積極參與防疫,並提高其給付申請防疫隔離假或照顧假等之員工薪資誘因之宗旨,營利事業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可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有關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紓困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雇主得適用薪資加倍減除之範圍,包含「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及其他「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有關「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依指揮中心公布內容為準。

 

該局指出,依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授權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2條規定,給付薪資金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予;另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雇主適用上開假別給付之薪資加倍減除優惠時,應特別注意須先扣除政府補助款,並以申報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及租稅減免附冊,並檢附員工請假證明、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受隔離檢疫證明、符合防疫照顧假及疫苗接種假證明、薪資金額證明及薪資計算明細表等文件送所轄國稅局。另為便利民眾瞭解財政部因應疫情之相關稅務規定及申請流程,財政部網站已建置「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時多元資訊,請多加利用。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  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0


撰稿人:   林聖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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