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倘未於稽徵機關調查或復查時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供核,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規定,依查得資料核定,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為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應有相關紀錄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於國稅局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允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國稅局應依規定按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核定收入,並考量不動產興建必有投入相關原物料、人工、建造費用及取得土地之事實,優先以查得資料核實認定相關成本、費用;倘經調查後仍無法查得成本、費用資料,得依上述規定核定房地交易之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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