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此種交易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實際上該存貨仍屬公司所有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應按借款期間攤銷核實認列利息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有簽訂買賣合約書且依規定於銷售時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該交易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經濟實質為融資借款,非屬商品買賣交易,不得當銷貨處理,其成本亦不得認列,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實質上是支付利息,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營利事業並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就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不一致情形,於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
該局查核甲砂石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甲砂石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售後再買回合約書,契約有效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甲砂石公司以砂石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3,0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並帳列營業收入,另將自乙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087萬元,帳列營業成本,因該交易性質實為融資借款,非屬商品買賣,故甲砂石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不得認列該等金額;經就雙方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按借款期間依借款本金利息分攤表攤銷核實認列110年度利息支出為762,753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麗如
電話:(04)23051111轉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