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例如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上年度無應納稅額或應納稅額1/2少於新臺幣2,000元、本年度新開業……等)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112年度申報截止日適逢中秋節連續假期,順延至10月2日)辦理營所稅暫繳;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惟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因已非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營利事業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
二、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營利事業如未有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上述3種情形之租稅協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6月30日以前者,仍可於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2年9月1日至10月2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 條第3 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