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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營利事業具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等支出,應按交際費項目列報並計算列支限額

營利事業具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等支出,應按交際費項目列報並計算列支限額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於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等餽贈支出時,應以「交際費」科目列報並依稅法規定來計算列支限額,不得逕申報為「其他費用」項目。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之餐費、禮品餽贈及紀念品支出等,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至超額部分應自行調整減列,以免被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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