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繼續經營,因權利主體已變更,如同一般獨資組織將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死亡因繼承所致的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又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轉讓等情事時,應於轉讓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清算期間為自轉讓之日起3個月,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故應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其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而將該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列入營利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另補充,營業稅部分,前揭獨資事業負責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