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寫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3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