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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列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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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商公司電話詢問國稅局,來臺灣投資多年,為健全公司福利,提升跨國企業形象,現正研議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可否列報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設置獎學金,能否列報公司費用,依適用對象及條件而有所不同。如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明定申請條件,則所給付的獎學金,可帳載「其他費用」項目列報支出;若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公司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於申請辦法訂定以在校的學業或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則該受領的獎學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列報員工所得;如未訂定獎勵條件發給,則為對員工子女的教育補助費,係屬薪資的一種,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公司設置獎學金須符合一定條件始能列報費用,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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