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節稅】廠房土地被法院拍賣屬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仍須計算所得申報。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廠房土地被法院拍賣,為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之出售資產行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出售土地之增益部分,則免納所得稅。該所進一步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之財產,為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為出售價格,即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增益。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被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