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險解約金應申報收入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企業因此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不過,企業若因故提前將保險解約,所取得的保險解約金,則應記得列報為收入,以免被補稅處罰。
依照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認定為費用。同時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石慧敏,電話049-2223067轉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