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1-2月派遣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票價1,530元)、左營至臺中(票價790元)及左營至臺南(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營業人於112年3月15日申報112年1-2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該期3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金額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稅額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捨5入取117元)。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0
撰稿人: 林秀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經查核係甲公司107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甲公司於110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該筆債權雖於109年12月底已逾期2年,惟於110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110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109年度,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109年度呆帳損失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並輔導其更正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又營利事業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羅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嗣甲君於111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1,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情事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行政救濟股
聯絡人:世安利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 林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香港某公司董事,109年間其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計875萬元,經該局查得款項來源是甲君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君漏未申報該筆海外營利所得,除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如仍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個人租賃所得以出租財產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並依實際所收租金年度,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A房屋租賃所得80萬元,經該局查得實際租賃所得為230萬元,另查得漏報其所有B房屋租賃所得95萬元,除予以調增租賃所得及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甲君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主張該資金收入係為私人借貸,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經向匯款人(即A房屋及B房屋之承租人)查證其資金轉存入甲君之原因確為給付租金,且金額與查獲之租賃契約一致,甲君主張係私人借貸一節尚不可採,乃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稽徵實務常見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個人並收取租金,惟因心存僥倖或疏忽而漏報該筆租賃所得,該局提醒民眾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查獲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應登記資料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為期新制順利推行,財政部針對今年以前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訂定輔導計畫,以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輔導期,由各地區國稅局逐一輔導前揭營業人依新制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補辦或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該局統計截至3月底已有近9成網路交易營業人完成登記。
該局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之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應儘速辦理,可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 gov.tw)「首頁>稅務資訊>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辦,省時又方便。另該專區亦提供相關法規、懶人包、新聞稿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等資訊,歡迎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來臨,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請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提供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申報有應補稅款者,除可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外,還可利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各種繳稅方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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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方式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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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或票據 |
向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新臺幣30,000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方式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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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金融卡 |
利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插卡即時扣款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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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
利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使用本人或配偶持有信用卡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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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
利用憑證為通行碼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稅。 |
申報有應退稅款者,可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其中1人於金融機構(含郵局)之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亦可以沿用前一課稅年度(110年度)結算申報外僑本人帳戶辦理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資料直接匯入系統,退稅款直接撥入,不必擔心退稅支票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外,並免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
至於如何沿用前一課稅年度(110年度)結算申報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統一證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許可證號」+「出生年月日」加上「查詢碼」,登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於“繳(退)稅”頁籤,直接點選沿用即可。
該局溫馨提醒,為順利完成申報及繳(退)稅作業,請留意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統一證號與信用卡持卡人或金融機構(含郵局)留存之統一證號是否相同,以免無法取得授權或扣(退)款失敗,致未完成申報損及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嗣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成屋,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並非自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11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以總價758萬元購買之預售屋,106年初建造完工,於106年3月23日買賣登記取得成屋,嗣於110年9月22日以總價900萬元簽約出售,於110年10月25日將房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甲君於同年11月5日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課稅所得1,012,102元,並以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該房地持有期間合計5年9個月,適用稅率20%,繳納稅額202,420元。
國稅局以甲君係於106年3月23日登記取得房地,於110年10月25日移轉登記與買受人,認定其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354,235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主張該房地於預售時即已取得,應以105年1月11日為取得日。該局復查決定認甲君交易標的為房地所有權,並非預售屋權利,該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訂定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該要點第3點及第4點也明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取得日之認定,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是甲君於106年3月23日登記取得該房地,於110年10月25日移轉登記與買受人,其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原核定補徵稅額並無不合,乃予維持。甲君仍然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預售屋交易係以預售房地契約之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成屋交易則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二者交易之標的不同,持有期間不得合併計算。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謝幸珒
電話:(04)23051111轉81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另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6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於110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10年7月5日,嗣於110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10年7月6日起算至8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請注意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白淑晏 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0
撰稿人:王沛瀅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4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次按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規定,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營業人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買受人。
該分局說明,上開函釋規定並未延後發票開立時限,僅係准許開立之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交付)買受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營業人仍應依規定,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切勿於鑑賞期過後始開立統一發票寄發買受人。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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