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業者看準娛樂商機開夾娃娃機店,常常只有辦理娛樂稅登記卻忘了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經營夾娃娃機台的營業主如果機台放置不同處所,除所放置處所另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應就該處所辦理稅籍登記外,可比照自動販賣機登記方式,擇一營業處所申辦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申報機台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以簡化行政程序。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如經通知補辦仍未辦理,稽徵機關得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漏稅額部分,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該局呼籲未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應儘速補辦登記,如涉有漏稅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主任宏仁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李欣怡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 647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具體事證檢舉稅務違章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對被檢舉人處以罰鍰者,檢舉人必須等罰鍰徵起且確定後,始可領取檢舉獎金,如檢舉人在罰鍰徵起前已死亡,該獎金之期待權免報繳遺產稅;至檢舉人之繼承人日後受領之獎金,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稽徵機關於109年12月30日發函通知檢舉人甲君洽領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其繼承人乙君表示甲君已於109年10月25日死亡,經查本案罰鍰徵起日為109年11月6日,係於檢舉人死亡日之後,可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至稽徵機關核發給繼承人之檢舉獎金10萬元,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20%稅款2萬元,亦即繼承人乙君實際領取之檢舉獎金為8萬元。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每年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
所謂嚴重病人,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是指經行政院衛生署甄審合格之精神專科醫師診斷為罹患精神疾病之人,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並以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經該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乙君為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長期服藥控制,無法就業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乙君非屬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核與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之要件不符,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二)診斷。(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四)保護及其他處置及建議。不能僅憑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凡符合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3日衛部顧字第1081962863號令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長照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
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者。
該所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僱外籍看護、入住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凡檢附足資證明文件(詳附件)者,即可列報減除長照扣除額;另個人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依規定得列報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
綜上,凡符合前開身心失能者適用條件,且原具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者,除可扣除長照扣除額12萬元外,尚可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合計可減除32萬元,對於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之家庭,提供更適切之協助。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108年8月15日上路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施行期間至110年8月14日屆滿,符合條件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請加快腳步在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分局說明,本條例是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制定,施行期間僅2年,目前實施已逾1年,隨著第1年優惠稅率截止,自109年8月15日起之第2年(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如於期限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仍有優惠稅率10%可適用。
此外,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匯回資金如從事實質投資,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經依規定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只有5%。
最後,該分局特別呼籲,在境外(含大陸地區)仍留有大筆資金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儘快評估適用優惠稅率的可行性,回臺灣投資產業、增加就業機會。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課歐小姐
電話:(05)5345573轉203
服務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轄內廠商來電詢問,因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遭國稅局查獲,如欲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部分應補繳稅額,可否視為已補繳部分稅款,按比例適用較低裁罰倍數計算應處罰鍰金額?該局表示,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已有規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6年1至12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虛報進項稅額39萬餘元,於裁處罰鍰前,甲公司申請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36萬餘元抵繳部分應補繳之營業稅,但賸餘應補繳稅額3萬餘元尚未繳清,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釋尚非屬已補繳稅款,依裁罰參考表規定,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106萬餘元。嗣經國稅局輔導,甲公司於裁罰處分前將所餘3萬餘元之稅款全部繳清,即改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60萬餘元,減少罰鍰46萬餘元。
該局提醒,財政部係基於營業人未繳清全部稅款即無法達到減輕處罰目的,以及同一違章行為不宜割裂適用不同裁罰基準等情形,始發布上開令釋規定,請營業人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如分次發放薪資,計算扣繳稅額時,仍應按每月給付金額之合計數,依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應扣繳稅額扣取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為扣繳稅款,不能按每次給付金額計算扣繳稅額,以免發生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該分局提醒,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 施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於屆滿耐用年數而無法繼續使用,於變賣或毀棄時,可認列報廢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應提供確實將該項資產變賣或捨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該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係指合法處理報廢資產之收支相關憑證、資產毀棄前後之證明文件(如公司內部資產報廢程序、清運過程及銷毀照片)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者,不足之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如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惟若該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如仍繼續使用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規定,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逐年依率續提折舊不得間斷。
該局表示,近期發現轄區內某營利事業將未繼續使用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資產,無變賣或捨棄之實際作為,卻以「沖帳」方式帳列資產報廢損失,而遭該局否准認列並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轉6205
時序進入結婚旺季,民眾來電詢問,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兒子於109年12月18日辦理結婚登記,李君於109年11月6日當年度首次贈與現金320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其贈與兒子結婚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故李君贈與兒子320萬元,無需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原則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辦妥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盧錦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臨櫃詢問,若家中遇地震致個人財物遭受損害,可否直接列舉申報災害損失?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受災害之照片、受災修復費用之發票或收據),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之轄屬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可於損害發生年度,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災害損失發生時,務必拍照存證,並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報備,勿因一時疏忽,而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或申請報備方式有不瞭解的地方,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查詢相關資訊,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撰稿人:林育正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53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