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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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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詢問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應如何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舉例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3,000,000元本金沒有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3,500,000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那麼甲君雖然貸款3,500,000元,但只能就原先剩下的3,000,000元貸款繳息部分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落實租金補貼政策,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租金補貼的房客,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的租金收入,享有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依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的各項租金補貼者,出租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的範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減除該部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但未舉證相關費用憑證,可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6至108年度均為租金收入之43%)計算租賃所得,併同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08年1月以每月租金1.5萬元出租房屋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房客甲君,但未能提供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憑證,張先生在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34,200元〔(15,000元–10,000元)×12個月×(1–43%)〕。民眾如有上開租賃所得計算及適用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三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9月30日辦理退稅,該所近期已寄發「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若民眾於申報時未填寫退稅帳號或填寫資料不正確,都會收到該同意書。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不論是採郵寄同意書或線上申辦,請於109年9月11日前提出申請。欲利用線上申辦新增退稅帳戶者,除了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之外,亦可免用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 填寫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退稅帳戶資料。

利用帳戶直撥退稅除可免擔心退稅支票或憑單遺失外,亦可節省至金融機構提兌之寶貴時間,方便又有效率。

民眾如對於相關申辦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 陳姿㚬
電話:05-7820249轉212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且符合下列條件者,課稅所得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亦可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提醒,如交易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係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且符合新制課稅範圍,無論係獲利或損失,請務必於該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限辨理申報而受罰。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課歐晏吟

電話:(05)5345573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合計滿183天之外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外僑於一課稅年度而於年度中途離境,且於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於離境前10日內檢附居留證、護照、國內所得扣繳憑單、國外雇主給付之所得證明及離境機票等文件,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之國稅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所提醒,外僑在臺期間若受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應課稅所得而未申報情形,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處以應補稅額3倍以下罰鍰外,並將通知主管入出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林伯丞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3.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個人出售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之收入係屬執行業務收入,取得該項收入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可核實減除,如無法提示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108年度而言,書畫家的費用率為30%,是個人出售自行創作書畫作品收入如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者得減除3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藏個人創作書畫作品,應取具書畫家開立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曾秀玉 
電話:(04)23051111轉6209 

 

 

1.扣繳單位在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後,如果發現資料內容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申請的時候,要附上扣(免)繳憑單更正後的報核聯和更正前的存根聯;如果各類所得申報書也有錯誤,則要另外附上已驗印的原申報書第2聯和更正後申報書一份,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2.採媒體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即申請更正時,稽徵機關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

3.採網路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得透過網路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

4.原媒體申報或網路申報之扣繳單位,如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有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應循上述1.之方式辦理。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1.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 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 (108及109年度為84,501元),免予扣繳。
(3)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等 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扣繳憑單。

2.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給付額扣繳18% 。自98年1月1日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

3.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0,000元的部分,扣繳5%。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民國108年2月1日死亡,僅遺有1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因故未辦理遺產稅申報,父親死亡時戶籍在桃園市,繼承人現居住臺北市,請問可以就近直接到臺北國稅局辦理申報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為簡政便民,自108年12月1日起,如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的財產種類及扣除額,且遺產總額在新臺幣2,500萬元以下,並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汽、機車除外)的簡易遺產稅案件,只要檢齊申報文件,可不受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限制,就近到任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將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一致性的整合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案件如屬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申報、被繼承人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之扣除額、遺產或繼承人身分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案況複雜或特殊之案件,因審核程序較繁複等,無法立即核定發證,則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的法定申報期限為108年8月1日,僅遺有1筆土地,案況雖屬簡易,但因屬逾法定申報期限涉及違章之特殊案件,故不適用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所以王先生仍須向父親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呼籲,適用遺產稅跨局申辦案件,一定要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辦理,如逾期申報,則必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辦理,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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