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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詢問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應如何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舉例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3,000,000元本金沒有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3,500,000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那麼甲君雖然貸款3,500,000元,但只能就原先剩下的3,000,000元貸款繳息部分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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