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興建完成前,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轉售該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稅率為20%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得適用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興建完成,無法取得所有權及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是縱有前揭非自願性離職因素而須轉售,其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仍無20%稅率之適用。
該局舉例,A君原於高雄工作,111年2月10日與建設公司簽定建案在高雄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買賣契約,嗣A君在該建案興建完成前,因調職決定定居臺中,遂於113年4月10日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轉讓予B君,因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要件,無法只以「調職」因素就適用稅率20%,而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相關規定,按持有期間2年2個月,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如民眾工作容易有調動情形,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時,需一併考量其轉售可能衍生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負擔。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高雄許先生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規定,父再婚之配偶,雖稱為繼母但非己身所從出之血親,在民法上稱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揭示,二親等以內(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惟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因此,繼子許先生向繼母(出賣人)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並檢附買賣契約書、支付價款金流等相關證明文件,嗣取得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持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過戶相關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之出賣人,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亦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則不在此限。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屬至親,常存在贈與之情事,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對於該類案件之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均會加以審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審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之價金交付來源大致可分為「自有資金」及「貸款」兩部分,其中「自有資金」須舉證該資金之來源,買方可提供證明自身資力,如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供核。另「貸款」部分,除該資金不能有源於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情形,尚需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移轉A地予其子乙君,主張為買賣,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君支付頭期款200萬元,尾款800萬元須待向銀行貸款過戶後再支付給甲君。惟查乙君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頭期款200萬元來源為甲君歷年贈與,而向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係以甲君為擔保人,依乙君之資力及所得情況應無還款能力,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應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資金證明,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仍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在經濟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國內跨國企業為集團營運綜效,會派員駐外服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基於企業個體慣例,營利事業應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的服務報酬,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是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包括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差旅費等,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應進一步證明員工從事工作須與公司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始可核實認列相關人事費用。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長期派駐海外關係企業員工之薪資支出及差旅費共新臺幣300餘萬元,雖然甲公司說明派駐海外員工係因應關係企業需求,派員指導及協助擴展產品通路,然甲公司既已提供勞務服務予海外關係企業,並列報相關人事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甲公司應對該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服務報酬,是該局乃依規定予以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目前已能有效運用資訊系統分析、掌握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員工之情形,是營利事業平時應蒐集完整外派人員工作內容及證明文件,於列報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人事費用時,應注意檢視支付該項人事費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考量是否已收取相對服務報酬,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調增所得而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之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地,對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非人為所能控制,倘繼承人(受遺贈人)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較高稅率,未盡合理,所以,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之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以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母於85年購入A房地,甲母於107年過世後,由甲父繼承A房地,嗣甲父於111年3月過世,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113年2月出售,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得併計甲母與甲父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得適用稅率15%。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者,不論獲利或虧損,都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為提醒財稅、會計等科系學生和從業人員「租稅倫理」的重要性,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特別專訪財政部政風處處長許家錦,幫助民眾在工作和生活中找到正確方向、避免走歪。本次專訪完整內容已於113年10月4日上架,歡迎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小吉播客Podcast平臺「進來稅一下」收聽(網址:https://gov.tw/ARi)。
許家錦在專訪指出,「租稅倫理」是履行稅務義務時所應遵循的道德標準,財政部推行「租稅倫理」係因近年政府機關更重視防貪,以醫病關係為比喻,在還沒嚴重到住院時就先讓公務員、民眾了解貪污是零容忍的,只要遵循相關規定洽公,不需要給額外的好處,這也是《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2條、第13條提出推廣企業誠信與鼓勵社會參與的本意。
許家錦分享嚴長壽先生在美國運通公司工作時,因為堅持道德標準,拒絕了一筆相當於4個月薪水的賄賂,強調底線的重要性,無論誘惑大小,都是對我們操守的考驗,以會計行業為例,如果美化帳冊數字或幫助企業逃避納稅責任,不僅有違職業道德,還可能面臨法律責任,也提醒大家:「一旦選擇了貪污這條路,可能再也無法回頭。」

基隆關表示,當進口蔬果等農產品品質異常、規格或交易方式特殊,使得實際交易價格低於一般行情價格時,於報關時請務必據實申報原因,避免涉及海關緝私條例虛報價格爭議。
基隆關說明,近來有進口人提領進口蔬果後才主張實到貨物品質異常(例如:蔬菜遭受寒害、水果過熟)、規格特殊(例如:平頭蘿蔔而非帶葉蘿蔔)或因交易方式特殊(例如:買家臨時取消訂單,貨物已在船上,賣方緊急請求進口人以優惠價格承接),但因報關時沒有申報上情,造成海關依通常交易模式,按一般貨物品質核估完稅價格。進口人事後舉證申請復查,雖予採信,並重新核估,但已耗費徵納雙方作業時間及行政資源。
基隆關呼籲,進口農產品如有造成實際交易價格低於一般行情價格的特殊情形,請在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表示「申請書面審查」,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報明影響價格的資訊(例如:品質、規格或交易方式特殊等),且須檢附證明文件以利海關核估交易價格。若進口人對申報事項仍有問題,請洽詢海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以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進項稅額1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10萬元,甲公司雖已補繳稅款,惟仍應就其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鍰。其漏稅額計算以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扣減自漏稅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止經核定之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0元,裁處罰鍰5萬元,該公司未申請復查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近年持續落實賴總統於本(113)年10月10日國慶演說中所提各面向之支持措施,就實現居住正義、協助產業發展,及扶老攜幼等社會福利等面向,積極提供多項有感租稅措施:
一、居住正義面:健全房地稅制,擴大照顧租屋族
(一)推動房地合一所得稅
面對不動產交易市場炒作問題,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1.0,110年7月1日起升級為2.0,將適用高稅率(45%及35%)之持有期間由2年延長為5年及將預售屋交易納入課稅範圍,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
(二)健全不動產租賃市場
為鼓勵房東釋出空餘屋,供公益出租、社會住宅使用,及為發展租賃住宅專業經營制度,於「住宅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供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租稅優惠。另為改善租屋黑市,各地區國稅局歷年均將個人租賃所得列入重點查核項目,並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針對持有多屋族進行專案查核。
(三)調高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限額
自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結合其他部會住宅政策(如租金補貼),減輕租屋族負擔,落實照顧國人居住需求。
(四)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
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明(114)年5月1日開始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房屋稅,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外,調高多屋族法定稅率範圍為2%至4.8%(原為1.5%至3.6%),各地方政府「均應」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且採「全數累進」課徵,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
二、產業發展面:提供合宜之功能性租稅獎勵措施
配合相關部會於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法規,就資金面、人才面及技術面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包括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員工獎酬股票及留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有助引導企業持續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社會福利面:提供扣除額,扶老攜幼減輕家庭負擔
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我國稅制提供支持性措施,例如提供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之負擔,另將稅收挹注長照基金,截至113年9月底,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合計撥入長照基金逾5千億元。此外,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至6歲,且扣除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
財政部表示,健全稅制乃長期工作,該部將持續推動各項稅制稅政改革方案,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且將配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持續以租稅措施協助政府重要政策推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並於今(113)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之財務報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前開文據,申請延期提示文據者,應特別留意下列相關規定:
一、申請延長提示期限: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採曆年制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據,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二、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文據應合乎條件:CFC財務報表應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三、未依規定提示相關文據之處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示上開文據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投資收益;如營利事業拒不提示文件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並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逾限提示致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亦不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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