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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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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年開始,也是老闆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年終獎金為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0年度為新臺幣84,501元),免予扣繳。如達前項金額者,扣繳義務人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不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員工屬當年度未能居留滿183天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領年終獎金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10年度為24,000元x1.5=36,000元),按給付額扣取6%稅額,超過1.5倍,則按給付額扣取18%稅額,扣繳義務人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該局或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029】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鍾孟興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19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1.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 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 (108及109年度為84,501元),免予扣繳。
(3)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等 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扣繳憑單。

2.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給付額扣繳18% 。自98年1月1日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

3.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0,000元的部分,扣繳5%。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例如某甲108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0,000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0元,那麼某甲108年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180,000元減100,000元後所剩的80,000元了。但是申報時,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峻戶籍登記,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如果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報時戶籍地址不同,須補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

3.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有關文件。

 

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以憑核認。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980,000元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臺灣銀行貸款1,500,000元來還第一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0,000元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市交易熱絡,但房地合一稅實施5年多來,仍有部分民眾未注意所得稅法有關出售房地申報規定,白白損失荷包。

該局指出,近來轄區有一納稅人甲君於97年5月與兄弟共同繼承取得土地,並以「共有」方式登記,109年3月間各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土地,分割後,甲君持有土地「所有權持分及權利價值增加」,按稅法規定,其「增加」部分視為109年3月取得之土地,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嗣後甲君於同年4月間將全部土地售與建商,惟漏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其土地所有權持分「增加」部分,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計算後雖無漏稅額,惟仍須處未依規定申報之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不論出售盈虧均應依限完成申報。民眾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林素容        

聯絡電話:(07)5537257 分機6556

納稅義務人常因疏忽等原因短漏報稅捐,而遭受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其他所得300,000元,國稅局雖然於109年11月28日發函向給付單位查詢,但甲君已於109年11月5日自動補報該筆其他所得並補繳稅款,因此,甲君自動補報補繳行為,係於調查基準日(109年11月28日)之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檢視申報資料,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時,盡速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將有機會適用免罰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侯股長06-22981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個人出售共有之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考量房屋或土地之共有人有未經其同意,其他共有人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之情形,致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共有房屋或土地,而須適用45%或35%較高之稅率,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房地之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甲君來電詢問,與其他共有人於108年7月間取得房地之所有權,而其他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09年4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回覆:甲君共有之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之期限申報納稅,惟因其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故雖持有期間(108年7月至109年4月)在1年以內,仍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個人如出售房地,除應確認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外,申報時亦應就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詳加確認,以免申報有誤。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0

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民眾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的健保卡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個人雲端稅務帳戶」查詢個人綜所稅及房地合一稅的繳稅、退稅及欠稅資訊,只要申請一次即可一次掌握個人近5年稅款繳納或欠稅未繳等情形,讓您輕鬆掌握自己的稅務資訊,並可將查調結果產出電子稅務文件檔案供下載運用。

 

該所說明,該入口網之電子稅務文件是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國稅局核發的紙本文件具同等效力,方便民眾免出門、免奔波,即可快速取得所需之稅務資料,歡迎民眾踴躍體驗便捷稅務服務,如對本項便民服務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鄭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4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8.2萬元,創歷年最大調幅,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即18.2萬)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但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李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09.2萬元(18.2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3.3萬元〔全戶免稅額52.8萬元(8.8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差額部分即該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5.9萬元(109.2萬元-103.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提醒,納稅者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得加以課稅的規定。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私人借貸、股東出借資金給公司調度使用,如有收取利息,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被檢舉或查獲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帳戶經查有多筆資金存提情形,經甲君表示係將資金多次借予伯父短期投資使用,經計算該帳戶其伯父總存入資金金額扣除借貸還款尚有差額220萬元,甲君說明係借款利息之支付,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甲君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君歸課甲君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56萬元,並裁處罰鍰2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無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必須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近來有基層診所詢問,其適用「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16條規定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用戶之水電費減免及延後繳款期限作業須知」,於109年3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間減免之水電費是否應列入所得?相關之水電費支出是否能列報成本或費用等問題,該所回答如下: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以下稱本條例)及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上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即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而因應疫情支出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則可以核實列報。

該所舉例說明,若診所當月水費支出100元,取得減免之水費30元,除該減免之水費30元免納所得稅外,當月之水費支出100元,則可全數列為成本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黃竣鴻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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