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減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考量長照扣除額第一年實施,為顧及民眾權益,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時限。
該局說明,身心失能者的照顧方式可分為4種,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日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雖不需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以證明符合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增長照扣除額得以適度減輕納稅者負擔,常接獲民眾反映來不及預約醫院進行評估;醫療院所亦反映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需有一定的觀察期、無法即時消化預約的民眾,故實施第一年予以彈性放寬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時限,身心失能者只要於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至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於109年5月報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長照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申報戶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所得採28%分開計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就不能適用喔!如有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別讓長照扣除額權益睡著,請儘早至醫療院所進行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另為提供便捷報稅服務,民眾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之扣除額資料已列示符合長照扣除額者,即可免檢附證明文件喔!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9年5月1日開始,民眾收到或下載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請仔細核對所得、免稅額、扣除額及稅額計算等資料,若核對無誤並同意以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申報資料,請於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報稅。該所就3種試算結果(繳稅、退稅或不繳不退)的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屬於繳稅案件的繳稅方式有現金(含票據)繳稅、信用卡繳稅、轉帳繳稅〔包括委託取款、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及行動支付工具繳稅,除書面回復繳稅取款委託書者需填妥附件繳稅取款委託書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外,其餘繳稅方式均免將繳款證明或資料送交國稅局。
屬於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回復確認方式如下:
(1)線上登錄確認:以憑證、行動身分識別或納稅義務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線上驗證碼」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回復確認。
(2)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的附表退稅確認申報書,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國稅局。
(3)電話語音確認:得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回復確認,但屬退稅案件,僅限107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08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
該所提醒民眾,如不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之內容、有資料不正確或其他應調整事項,請於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自行以其他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免依通知書所載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為失智症者,近2年一直在社區中之團體家屋接受照顧服務,今年5月報稅,可以扣除父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資格,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每人可列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或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適用長照扣除資格包括:1.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2.經評估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所定第2至8級,且使用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以及4.提供失智症照顧服務之團體家屋住民。而團體家屋住民資料,國稅局會向有關單位蒐集,於查詢所得年度之扣除額資料提供。但如因收集時程關係而未能及時提供時,仍需請陳先生檢附父親108年使用團體家屋服務之繳費收據,並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作為報稅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符合前述居住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109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之要件,今(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每年得定額扣除12萬元。但申報戶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所說明,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要件包含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符合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第8級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等3項,符合其中1項者,即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部分民眾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未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而由家人在家自行照顧者,則需取得課稅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因考量該制度係108年度首年實施,故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至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列報。
該所呼籲民眾如需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才能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請儘早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評估,以免影響報稅權益。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房地,非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應就「房屋」部分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即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近日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廖君107年間出售91年經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地,廖君雖已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惟係以房屋評定現值2,693,700元,按財政部頒訂標準15%計算所得額404,055元,因未核實計算申報,經輔導後,廖君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3,750萬元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2,012萬元之餘額,按房地現值比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247萬元,並自動補報補繳稅額22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如有107年度以前出售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之房屋而未申報或未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免罰。另108年間出售者,請備妥買入及賣出之契約或成本資料,今(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記得核實計算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後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適用,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今(109)年報稅即可適用。
該所說明,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4)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 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二) 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三) 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該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依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合計金額低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得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申報,並免檢附證明,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於該所上班時間(早上8:30~12:30,下午13:30~17:30)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第26條規定,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1、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
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
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
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
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2、109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l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
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
4月30日及6月1日。
3、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
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4、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
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5、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6、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7、前揭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於前6款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
次日起展延20日。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前揭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摯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提醒,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或適用稅目,未依前揭展延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案件,籲請注意申報繳納展延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推出「個人雲端稅務帳戶」查詢服務,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查詢個人近5年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契稅等稅目的繳稅、退稅、退稅抵欠資料及截至查詢日之欠稅資料。
該分局表示,為提供納稅人更便民的措施,對於民眾繳多少稅、退多少稅、是否有欠稅等瑣碎的稅務資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建置了「個人雲端稅務帳戶」,可提供給民眾整合式的稅務資訊,民眾只要申請一次,就可輕輕鬆鬆取得近5年的個人稅務資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由於上述稅務資訊皆屬個人課稅資料,為保障個人資料安全,財政部提供了配套的安全保護機制,民眾必須持著自己的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經過嚴謹的身分辨識,就可利用該項查詢服務獲得個人稅務資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參加人甲君108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除經查明甲君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9,070元〔600,000×(400,000-77,000)∕400,000〕×6%,併計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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