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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入住團體家屋住民,亦可享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為失智症者,近2年一直在社區中之團體家屋接受照顧服務,今年5月報稅,可以扣除父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資格,今(109)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每人可列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或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適用長照扣除資格包括:1.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2.經評估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所定第28級,且使用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以及4.提供失智症照顧服務之團體家屋住民。而團體家屋住民資料,國稅局會向有關單位蒐集,於查詢所得年度之扣除額資料提供。但如因收集時程關係而未能及時提供時,仍需請陳先生檢附父親108年使用團體家屋服務之繳費收據,並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作為報稅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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