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後,為便利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及實務作業需要,申報注意事項如下:

 一、取得104年12月以前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之收據者,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格式代號:22)。

 二、105年1月以後,取得公用事業無實體電子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25),以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流水號〔十位英數字,前二位固定BB,後八位為0~9或A~Z(大寫)〕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擇一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因應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統一發票,請營業人檢視近期收到的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記載的用戶名稱,如與實際用戶不符者,應儘速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以免屆時影響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41日起,執行本年度營業稅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基於愛心辦稅原則,提醒轄內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先行自我檢視,倘有因一時疏忽致逃漏稅款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掌握網路交易稅源並遏止逃漏,本年度營業稅網路交易查核作業之查核重點包括營業人(含個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境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轉銷售),是否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另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利用不當租稅規劃,造成侵蝕稅基亦列為查核重點之一。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業人(含個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繳稅之情事,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儘速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即可免予按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謝先生詢問其供代書事務所使用之房屋,因何104年期房屋稅稅額會增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於104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3%課徵,故104年期房屋稅若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將不再適用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房屋稅,應改按3%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民眾趁著難得假期到觀光遊樂園遊玩,遊樂園業者也強打「賞花、遊園、看表演秀、體驗遊樂設施…等,全部一票玩到底」的推銷廣告,讓遊客幾乎塞爆了各個園區。民眾可能不知道遊樂園區的票價中,已經內含5%的娛樂稅。

 

依據高雄市所訂定的娛樂稅徵收率,機動遊藝樂園的娛樂稅徵收率為5%,並由業者代徵,每個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業者按月繳納娛樂稅,所以民眾在娛樂中也貢獻稅收,使國家的建設更有動能,真是一舉多得!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是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都可以免繳地價稅,其實不然,如果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就不可以免徵地價稅。

 

該處指出,法定空地為建築法規定建造房屋應保留一定面積比例之空地,且依該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中建築面積以外的土地就是法定空地。若為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尚應符合非屬法定空地之要件,始可免徵地價稅;另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922)前提出申請,始可自當年期適用,如逾期申請,僅得自申請之次年期才可適用。

每一申報戶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林先生來電詢問:與配偶各購買A、B房屋,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各為10萬元及35萬元,於今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何認列購屋借款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該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課稅年度該申報戶之1人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30萬元為限。

 

該局說明林先生與配偶或受扶養親屬104年度若在A、B屋均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僅能選擇1屋列報,如選擇B屋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35萬元,因高於限額30萬元,故林先生申報104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30萬元;若林先生與配偶或受扶養親屬104年度未在A、B屋辦竣戶籍登記,則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屋借款利息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該局特別呼籲,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查核。

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詢問,銷售乾燥香菇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經乾燥處理之香菇,並未符合「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等免徵營業稅範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如未據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記載為應稅,致據以計算應納稅額之基礎有所短漏而發生漏稅情形,縱營利事業係由受僱之會計人員擔任記帳、報稅或由報稅代理人辦理,該營利事業仍應受罰,不得以開立統一發票錯誤或誤申報為免稅銷售額之行為係承辦人員法令不熟或委託記帳業者所為而免責。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營利事業銷售經乾燥處理、烘焙、脫水、機械包裝、拆開免煮即可食用等處理之香菇,已屬經加工之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而該營利事業卻以免稅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銷售額時,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經該局查獲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該營利事業不服,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產品,非屬免稅範圍,應按銷售額之5%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列報配偶之免稅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我國婚姻制度自975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當年度甫結婚配偶之免稅額,必須以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年度作為申報年度。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及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1項所規定:「中華民國965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


                該局補充,又按法務部9743日法律決字第0970700202號函釋規定:「自97523日起,民法第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是以,結婚之形式要件自97523日起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應由2人以上證人簽名及以書面方式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未具結婚效力之配偶免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與配偶於102年度未辦理結婚登記並無婚姻關係,虛列配偶之免稅額,予以剔除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已於102年底公開宴客,因對法令規定不熟悉,遲至103年才至戶政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經該局以其不符合前開規定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配偶之免稅額時,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而導致遭剔除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將自105年4月1日起針對下列網路交易情形選案查核:(1)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境外網站進口貨物轉銷售及透過電子支付機構收付款之交易。(2)應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擅自營業者。(3)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實際銷售額覈實課徵營業稅;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營網路平台或數位商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有無辦理營業登記,取具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5)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是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因電腦及網路普及之賜,工商業發展e化的腳步從未停歇,利用網路銷售商品、旅遊服務、線上諮詢及遊戲軟體等業者,雖享有即時、快速及二十四小時無休優勢,但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無不同,除利用自有舊貨,一時性偶而為之上網拍賣行為,依規定課徵個人一時貿易之綜合所得稅外,舉凡經常性買進賣出之銷售行為,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即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掌握課稅資料,國稅局積極蒐集網路相關交易明細資料,用以查緝逃漏,因此,特別籲請網路店家,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而發生逃漏稅捐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邱于欣,電話:04-23051111轉7524)

第 191 頁,共 19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