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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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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或108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按110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折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110年度疫情未緩解持續影響國內營利事業正常營運,許多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致發生獲利衰退情形,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應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所得,已可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而減少之所得額;惟營利事業若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採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乘上其適用之純益率計算申報所得額,恐無法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及減少之所得額。為減輕中小企業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11年1月20日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修訂報稅時符合前揭規定者,免申請即得按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80%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合理反映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營運情形,減輕所得稅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109及110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1,000萬元、800萬元及600萬元,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及109年度分別減少40%及25%〔(1,000萬元-600萬元)÷1,000萬元=40%;(800萬元-600萬元)÷800萬元=25%〕,因其110年度營收淨額較108年度減少已達30%,甲公司依其經營行業別原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則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按純益率4.8%(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業期間若不滿一年,應按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以計算減少幅度。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案件自111年5月1日起提供全年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服務,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網址:https://tax.nat.gov.tw)。

 

該所進一步說明,決、清算網路申報案件作業範圍為所得資料年度需與申報年度為同一年度。例如:111年度決清算案件所得期間必須為111年才可上傳,跨年度不適用;辦理清算申報案件,營利事業須於同年度先完成決算申報後,才能進行清算網路申報,請多加利用。

 

此外,所得期間非111年度之決清算案件,無法使用網路申報,可採人工或媒體申報。營利事業,如有決算、清算電子申報系統操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匯苡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109


 

為迎接夏季到來,有些觀光工廠開發新款清涼飲料品,並在廠內提供遊客試喝,以提高購買意願,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注意貨物稅「視為出廠」及營業稅「視為銷售」開立發票的規定,以避免發生違章漏稅情形!

該局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者,須「視為出廠」。因此,應稅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或出廠,如不符合免稅規定,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課徵貨物稅。

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注意,應稅飲料品在廠內提供消費,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均應「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如提供免費試喝,以刺激買氣,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股長06-229804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去(110)年東京奧運激起全民對運動賽事的熱情,更有許多民眾用實際行動支持體育活動。民眾若於110年度透過教育部開立之國庫機關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今(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及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之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超過之金額,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110年透過教育部「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捐贈300萬元且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則300萬元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若300萬元指定捐贈給特定運動員,假設陳君及配偶申報全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200萬元且110年度無其他捐贈,則可申報扣抵列舉扣除額捐贈項目240萬元(1,200萬元x20%=240萬元),超過之60萬元(300萬元-240萬元)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與捐贈者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該捐贈金額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藍仁貝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單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該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請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合於前揭規定之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扣除。又倘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

(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不符合稅法規定,予以剔除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甲君不服,主張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發展遲緩,經醫院出具證明書且建議進行相關之復健療程,其確實有進行復健治療之必要性,取具依法設立之復健院所開立之復健費用收據,應准予減除等,申請復查,經該局以A診所既非公立醫院,亦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且非屬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診所,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要件之支付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5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展延至111年6月30日,請納稅義務人在家利用手機報稅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安心防疫。
   

該局說明,為提供簡便快速的報稅服務,財政部推出手機報稅2.0,保留原有快速簡捷的操作設計,新增「增刪配偶/扶養親屬」及「切換編修模式」功能,於「增刪配偶/扶養親屬」後,可透過「行動電話認證」、「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認證後下載增加之配偶或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果檢視所得或扣除額內容需修改,可以再透過「切換編修模式」修改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民眾確有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撥打0800-000-321電話預約次日起3天內上班時段辦理臨櫃報稅服務或線上當日取號措施,減少等待時間;到達報稅現場時,請配合現場動線指引及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規範,該局已採行戶外收件及定期消毒等強化防疫措施,減少群聚感染風險,以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該局補充說明,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均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至綜合所得稅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1年7月29日)退稅。
   

該局呼籲,請民眾儘量在家使用手機報稅或網路完成申報,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信用卡、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民眾如有申報問題,可運用線上「國稅智能客服」系統提供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也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協助民眾在家自行完成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清潔酒精、口罩、防護衣等貨物捐贈政府,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營業人對政府捐贈貨物,其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為鼓勵營業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貨物,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1萬瓶清潔酒精無償捐贈地方政府,除購進該1萬瓶清潔酒精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外,甲公司於捐贈1萬瓶清潔酒精時,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許多營業人紛紛慷慨解囊捐贈防疫物資共同抗疫,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對政府捐贈防疫物資有關統一發票開立及營業稅報繳,可依上開稅法規定辦理。如仍有營業稅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 莊鎮魁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0年度的所得應於111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5月1日起即將展開,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因該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往年民眾常有漏報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30,171元外,並加處罰鍰6,034元。惟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依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資料,繳稅完成確認申報,訴求免予處罰。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已建置可供查調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之所得,甲君有該所得仍應依規定自行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該局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維持原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應詳細核對通知書之內容,核對無誤再行繳稅或回復確認;如有其他未列於通知書之所得,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石秀蓮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6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以及減免、扣除之事實,計算並繳納綜合所得稅。所以,每年(申報年度)5月份係申報上一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於申報年度與剛辦理結婚登記之配偶,雙方在上一年度並無婚姻關係,尚不得合併申報。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期受理復查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其配偶乙君於109年底舉行婚禮宴請賓客,110年初才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2人夫妻婚姻關係自結婚登記日起生效,109年度並無婚姻關係,甲君於110年5月間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109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之乙君合併申報為其配偶,虛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違反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除遭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在110年底舉行婚禮宴請賓客的新人們,如果於111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夫妻2人仍應各自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合併申報,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而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古智文
電話:(04)23051111轉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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