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以及減免、扣除之事實,計算並繳納綜合所得稅。所以,每年(申報年度)5月份係申報上一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於申報年度與剛辦理結婚登記之配偶,雙方在上一年度並無婚姻關係,尚不得合併申報。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期受理復查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其配偶乙君於109年底舉行婚禮宴請賓客,110年初才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2人夫妻婚姻關係自結婚登記日起生效,109年度並無婚姻關係,甲君於110年5月間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109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之乙君合併申報為其配偶,虛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違反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除遭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在110年底舉行婚禮宴請賓客的新人們,如果於111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夫妻2人仍應各自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合併申報,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而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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