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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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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王先生詢問,他想將名下房產賣給弟弟,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前,是否要先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有買賣約定,但在稅法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收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因王先生與其弟為二親等內之親屬關係,雙方財產買賣除提供買賣契約書外,仍須檢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經審核買賣行為確屬事實後,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供民眾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辦理二親等親屬間不動產買賣務必保留相關交易價金支付流程證明,且該支付價款不得源自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等情形,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若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王股長06-2223111分機807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即將在109年6月30日截止,經統計截至109年6月21日,全國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申報件數為5,434,697件,占去年總申報案件的86%,約有14%的納稅義務人尚未申報。 
  

該局說明,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109年6月30日)當天,該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將延長服務時間至晚上7時;採用網路申報者,應於109年6月30日晚上12時以前將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另為避免網路壅塞,請納稅義務人儘早上網申報。此外,已接獲國稅局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的納稅義務人,經核對並同意試算內容者,亦請在6月30日前依試算稅額繳納稅款或以線上登錄、掃描稅額試算通知書上之QR code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義務。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自109年7月1日起,將無法臨櫃或以網路查調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扣除額資料,只能採人工填寫申報書,並親赴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案件,亦不能以線上登錄、掃描QRcode或電話語音等便利方式確認,僅能採臨櫃遞交或郵寄書面確認,且不受理跨區收件。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把握時間於6月30日前多利用網路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或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稅額試算內容,儘早完成報稅。特別提醒符合稅額試算不繳不退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仍須回復確認始完成申報,且採用稅額試算確認完成申報者,明年才可繼續享有稅額試算服務之資格。如有申報疑義,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享受免出門、免排隊,就能輕鬆快速完成報稅義務,以免因逾申報期限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納稅義務人沒有依照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被國稅局查到有應課稅之所得且有應納稅額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若還沒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且提出補報者,只要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如發現被虛報薪資時,該如何處理?請民眾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若係因扣繳單位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等錯誤原因所致,請該扣繳單位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確認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附該扣(免)繳憑單、任職其他公司在職證明、領取薪資資料、健保投保資料,或在學、服役、服刑、出國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若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被虛報之薪資所得將可註銷。

 

該所指出,為避免被虛報薪資所得,民眾切勿隨意將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等交付他人;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清單上的金額與實際領取金額是否相符,並保留領款憑證作為核對的依據,以維自身的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譚明秀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職所得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之扣繳憑單或查詢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所載給付總額申報,勿再重複減除按服務年資計算免計入所得額之金額,以免造成短報退職所得而被處罰鍰情事。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並以領取總額減除按定額及退職服務年資計算之金額(一次領取),或減除一定金額(分期領取)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以108年度為例,一次領取退職所得額之計算方式為: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扣繳單位依據上述規定核算員工之退職所得,係以該員工所領取退職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部分,據以填報為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故納稅義務人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證券公司任職服務20年,並於108年度退休,經證券公司核算甲君一次領取退職金1,600萬元,按甲君服務年資20年計算之定額免稅額為542萬元〔18萬元×20年+(36萬2千萬元×20年-18萬元×20年)/2〕,是該證券公司就甲君應稅之退職所得開具給付總額1,058萬元(退職金1,600萬元-定額免稅額542萬元)之扣繳憑單,甲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照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1,058萬元列報退職所得,不得再自行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按扣繳憑單或查詢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如有疑義,應向扣繳單位查明,以避免短報退職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經國內公司派駐或自行應聘至大陸地區任職,即使大陸地區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派駐至大陸地區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0萬元,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6萬元並處罰鍰。甲君主張以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各類所得資料,並未包括該筆薪資所得,且以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不必再申報。惟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自行依法辦理申報。嗣甲君依上開規定補提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證明,經減除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萬5千餘元後,重行計算補徵稅額及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  黃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8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或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可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要求重新審酌,惟必須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繳納期間自109年2月16日至109年2月25日止,甲公司如不服,至遲應於109年3月26日前向核發稅單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始符合程序。甲公司如於109年3月27日才提出,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且繳納已逾期之稅款時,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該分局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大維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0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辦退稅時,請多加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方便又快速。

該局說明,直撥退稅申辦方式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申請退還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每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退稅時,或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採線上登錄、書面確認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時,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或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上年度結算申報辦理繳(退)稅轉帳成功的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

二、申請退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除可透過每年5月份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採網路或人工申報退稅時,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欄位,平時可填寫「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人工申請書表,也可以免用憑證(營業稅)或使用工商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稅務線上申辦」申請,利用本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而且只需填寫一次,不必逐年申請。


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買受人除可填寫「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額申請(或撤回申請)書」人工申請書表,也可以自然人憑證、使用「健保卡+密碼」、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點選「消費者線上申請」,利用買受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以本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存款帳戶辦理。


        該局呼籲,為了儘速領到退稅款,請納稅義務人多加選擇直撥退稅,可節省持退稅支票(憑單)往返金融機構等待票據交換的時間,也不必擔心退稅支票(憑單)若遺失或過期,尚須辦理掛失止付或展期等手續,享省時、安全又便利的多重好處。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二年內過世,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最近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君死亡前一年匯款350萬元至配偶乙君帳戶,嗣後該款項亦做為乙君購買房地之部分價金,由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是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已贈與給配偶乙,而未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因尚在申報期限內,經國稅局通知繼承人補報後,就該筆贈與款項核定遺產稅35萬元,而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如尚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9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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