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8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或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