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車及機車時,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政府機關或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收購中古汽(機)車時,因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申報時可暫免檢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商於114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小王購入中古汽車1輛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 5%〕,同年4月間以420,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20,000元〔420,000元÷(1+5%)× 5%〕,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甲中古車商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4年3-4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甲車商於113年11月以210,000元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中古汽車1輛,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0,000元〔210,000元÷(1+5%)× 5%〕,114年4月間以168,000元(含稅)賠售,銷項稅額為8,000元〔168,000元÷(1+5%)× 5%〕,因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已超過其銷項稅額,超過部分不得扣抵,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8,000元。
該局最後提醒,中古車商應注意前開計算及申報進項稅額規定,以維其權益,俾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參照財政部72年2月23日台財稅第31174號函規定,被繼承人該筆受贈的財產,仍可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1月贈與兒子乙君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1,500萬元,嗣於同年5月8日死亡,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甲君的遺產總額課稅,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114年4月12日乙君死亡,被繼承人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被繼承人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受贈土地的遺產稅?經該局輔導說明,丙君依前揭規定將該筆不動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順利完成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視為贈與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嗣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後5年內接續死亡,為免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受贈的財產仍可適用前揭規定,不計入受贈人的遺產總額課稅。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今年7月9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是申報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應納稅額者,亦延後至7月10日開始扣款,納稅義務人除注意須預留足額存款外,並應檢視所填報扣款帳戶等資料之正確性,若因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等)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6月30日)存款不足,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今年7月1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李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綜合所得稅,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6月30日的餘額僅有2,000元,且李先生在7月9日前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3,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李先生限期繳納,並自今年7月1日起依同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除可至其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瞭解扣款情形外,亦可於今年7月15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 )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如有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財產,雖贈與時財產總值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免徵贈與稅,但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並舉例,甲君於112年3月2日以匯款方式贈與兒子220萬元,因贈與總額未超過244萬元,故甲君於112年度未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13年間死亡,上開贈與兒子220萬元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須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如有贈與配偶、依民法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該局依據以往查核經驗,常見兄弟姊妹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重複扶養父、母親,致不符合列報扶養規定遭補稅的情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減除本人、配偶及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3年度的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的免稅額為145,500元。其中,納稅義務人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一、113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使該類案件各地區國稅局有一致性認定原則,財政部於114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認定順序如下:(一) 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二) 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三) 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的人列報。至於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下列事實證明綜合判斷,如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實際負擔醫藥費、長照費用、住宿費用、探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天數或其他扶養事實等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同時申報母親丙君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因該局否准甲君認列丙君的免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惟經丙君出具切結書,並表示112年度確實與乙君同居一家,且受其扶養,該局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不論父母是由子女共同扶養或輪流扶養,最佳的列報方式,是由兄弟姊妹間協議列報。此外,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於報稅後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民眾詢問營業商號早已遷出,為何名下土地仍不是全部以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不能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符合規定者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始可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房屋原本有部分面積供公司行號登記營業使用,當商號註銷、停業或遷出該址且使用情形已變更為自住用時,除了房屋稅需於當年期3月22日前重新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地價稅也要一併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過認定核准,全部面積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沒有提出申請,原營業用部分會持續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喔。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民眾使用網路線上版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僅產出稅額估算表並不代表完成申報,須確認完成資料上傳才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採網路申報應依報稅系統畫面指示步驟操作報稅流程至「申報資料上傳」,系統回傳「上傳申報成功」訊息才算完成申報。往年時有發生民眾未完成申報而誤以為已申報情況,民眾如欲檢視申報資料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及繳稅查詢,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編號、民國出生年及驗證碼,即可查得申報檔案編號、申報方式及申報上傳時間。
該局呼籲,民眾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留意系統畫面提醒的相關訊息,並確認申報資料是否成功上傳,以免因未完成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受罰。如仍有疑義,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節慶禮品送禮需求,酒品廠商倘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分裝成小容量酒品包裝出售,因分裝屬產製行為,依菸酒稅法等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產製廠商仍應於產製分裝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廠商「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行為則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產製廠商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隨時自我檢視,有無已「產製」或「分裝」卻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之情形,或原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已變更,而未依規定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之情事,以免違反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前揭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惟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亦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乙君113年1月4日出售其於112年9月5日自甲君繼承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經該局以乙君未曾設籍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乙君應補稅額129萬餘元。乙君不服,復查主張甲君自106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其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案經該局以乙君持有A房地併計甲君持有期間雖滿6年(106年12月23日至113年1月4日),惟乙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乙君繼承A房地後之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核認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之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遂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惟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皆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倘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4年7月9日前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楊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楊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4年7月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年7月15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提兌狀況,或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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