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所得達課稅標準且經核定應納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縱有得列舉扣除的費用大於標準扣除額數額,亦不得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試算無應納稅額,因此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該局查得甲君當年度取有各類所得,經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112年度無配偶者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有配偶者為248,000元〕後,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9,000元,並處罰鍰7,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工作忙碌未及時申報,該年度如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即無應納稅額,請准予補報及核認列舉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該局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並無列舉扣除額的適用,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當年度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如因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請於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事宜,以免喪失適用列舉扣除額的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0日(星期三),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業將相關規定、申請書格式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置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gov.tw/6D7),民眾可多加利用。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4)年5月1日起延長至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建議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在退稅當日退稅款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方便又安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皆可在申報期間,於結算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採直撥退稅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e指就能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雖然延長申報期間,但是退稅期程不變,納稅義務人可以早申報早退稅,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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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時間 |
申報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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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7月31日 |
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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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0月31日 |
1.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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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月20日 |
1.逾期申報 |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應退稅款,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加「直撥退稅」,可享最早退稅及零時差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捷又安全。如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是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不論是需要提供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療單據的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都不能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期間因病住院接受治療,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一筆「住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一筆「門診」醫藥費用10萬元,但經查得甲君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受有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理賠甲君「住院醫療」75萬元及「門診」醫療5萬元,所以甲君支付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50萬元部分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因此不得列舉扣除;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5萬元(10萬元-5萬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1個月,自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多加使用網路辦理申報,免出門即可方便且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繳納方式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外,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存款帳戶等e化方式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年7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即可不用於今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方式(或以電子方式儲存之媒體檔)將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既省時又減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三)止,倘民眾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到總(分)局或派駐桃園及中壢監理站服務櫃臺補發繳款書,亦可善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或稅務局官網「視訊客服」、「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https://tytax.tycg.gov.tw)補單繳納。
單筆稅額在3萬元以下,可於114年5月3日前就近至全家、統一、萊爾富、來來(OK)4家便利商店利用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加上「車號」,查詢列印小白單後,直接在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如果逾4月30日繳納,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最高會被加徵10%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又逾期未繳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被查獲時,會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繳納欠稅外,以使用期間滯欠之稅款每次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處1倍以下罰鍰。例如民眾名下有一輛自用小客車每年使用牌照稅11,230元,因逾期未繳114年使用牌照稅,於當年度滯納期滿後114年6月4日若被查獲未稅行駛於公共道路,除應補繳當年度應納稅額11,230元外,另外加處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4日這段期間未徵起本稅4,768元之0.3倍計1,430元罰鍰,但不再加徵滯納金。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於昨(21)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罰標準)第12條、第2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菸酒稅法第19條、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部分。
該部說明,為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本(114)年1月24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部分條文、「土地稅法」第5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規定,將按固定倍數及比率裁罰之規定修正為按彈性倍數及比率,配合上述修法意旨及參酌該部人權工作小組意見,通盤檢討修正減罰標準及裁倍表,重點如下:
一、減罰標準
減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有關納稅義務人進口應稅菸酒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但所檢附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金額處0.5倍之罰鍰」,已非屬減輕處罰而係屬裁罰倍數規定,爰予刪除並移列至裁倍表訂定。
二、裁倍表
(一)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部分:增訂第1次經查獲未辦理登記者之裁罰倍數及減罰規定;基於衡平性,劃一故意涉有違章情形之裁罰倍數;針對現行非屬故意違章情形,未明訂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減輕處罰規定者,均增訂減罰規定,且劃一按各款違章情形裁罰倍數調減25%。
(二)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部分: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按再行出售每筆土地移轉現值金額由低至高分4個裁罰級距,訂定不同裁罰比率;屬故意情形者則為法定最高裁罰比率(2%)。
(三)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部分
1.第29條及第30條:就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者,以1年內為初犯或累犯(2次以上)之違章情形,訂定不同裁罰倍數;屬故意情形者則為法定最高裁罰倍數(1倍)。另增訂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適用減罰規定之倍數(約當減輕50%罰鍰)。
2.第31條:就轉賣或移用牌照者,以1年內為初犯或累犯(2次以上)之違章情形,訂定不同裁罰倍數;屬故意情形者則為法定最高裁罰倍數(2倍)。
3.第28條:增訂屬故意情形者適用之裁罰倍數。
該部補充說明,本次修正之減罰標準及裁倍表,自上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日(本年1月26日)生效,但裁倍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部分,自即日生效。

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而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定明,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而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餽贈,依上開法令規定,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螺絲、螺帽及鉚釘製造,向乙公司購買2萬個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10萬元,但贈送股東紀念品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10萬元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如誤將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一併將存貨轉讓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但原負責人死亡,變更後負責人為其繼承人的情況除外。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將存貨移轉給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負責人由陳○○變更為林○○,二人簽訂讓渡合約書,約定將商號之存貨以新臺幣(下同)52萬5千元轉讓。陳○○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50萬元及稅額2萬5千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林○○,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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