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均應檢具相關文件自行申報,否則將遭罰鍰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8月6日出售移轉其於105年5月5日買賣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不知虧本出售房地應申報,而稽徵機關未事先通知其辦理申報亦有瑕疵,逕予處罰實不合理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稅捐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此由所得稅法未將輔導申報機制訂為裁罰前置程序可自明,甲君依法應申報而未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尚難以稽徵機關未通知申報而卸免行政處罰之責等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A君108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80萬元(已依折算率換算為新台幣,下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8萬元,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80萬元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A君在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25萬元,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30萬元,其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5萬元(即30萬元-25萬元),又A君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8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5萬元,故A君於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5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應檢附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需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驗證內容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 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查核。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家中遇地震導致個人財物遭受損害,可否直接列舉申報災害損失?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照片、受災修復費用之發票或收據),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之轄屬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可於損害發生年度,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災害損失發生當下,千萬要記得拍照存證,並於期限內申請報備,莫因一時的疏忽,而讓自己權益睡著了。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或申請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作農業使用之減免規定,故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以「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4月25日出售其於106年10月2日購入之農地1筆,未依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筆農地經他人占用搭建違章建物,故未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筆土地之使用地類別為特定專用區養殖用地,仍屬「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符合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云云。案經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該筆農地既經甲君說明及提示現場照片證明有鐵皮、竹籬搭建之違章建物,參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既然不具農業使用要件,即不該當「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之要件,駁回甲君之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農地,無論是否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請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佐證農地移轉時確係供作農業使用,俾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徵房地合一稅。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該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說明,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外籍專業人士以在臺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該所提醒,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許先生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110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

(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

(財政部76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已經扣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才能退稅。另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仍應辦理申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應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死亡者無配偶、配偶非境內居住者或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8年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將甲君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務必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9月30日開始撥入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屬該局所轄第3批退稅案件計11萬餘件,退稅金額合計12億1千萬餘元。
       

該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為今(109)年5月11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及109年5月12日至6月30日間向各地區國稅局,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完成申報之退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並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於9月30日當日直接撥入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若採現金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退稅金額5千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於109年11月30日前持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指定付款單位兌領現金,大於5千元者,則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直撥轉帳退稅,除可節省前往銀行兌領時間,且毋須煩惱退稅憑單遺失或逾期未兌領情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高雄地主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欲將自家的祖厝贈與兒子,因移轉產生巨額的增值稅和契稅由誰繳,贈與稅額計算是否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如由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併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父親贈與房地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經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合計212萬元,若該稅捐由兒子(受贈人)繳納,則父親贈與申報時提示受贈人繳納稅捐收據及自有資金來源證明,可自贈與總額1,200萬元內扣除稅捐212萬元,再減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76.8萬元〔(1,200萬元–212萬元–220萬元)*10%〕;若該稅捐由父親(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贈與總額為1,412萬元(1,200萬元+212萬元),扣除稅捐212萬元及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98萬元〔(1,412萬元–212萬元–220萬元)*10%〕。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受贈人顯無資力繳納或經查明實際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核課贈與稅。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林俊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41

 

第 116 頁,共 19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